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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4章 有点东西


几个法官眼中闪着不知名的光芒,互相之间看了看。

“咳....”

主审法官干咳了一声后,对着韩再兴问道:“被告人韩再兴,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,你听清楚了吗?”

“听清了。”

“与你收到的起诉书,以及量刑建议书是否一致?”

“一致。”

“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,以及认定的罪名,你有什么异议吗?”

“有”

韩再兴这么一回答,金胜倒是来了点兴趣。

主审法官提了一下眼镜道:“那你把异议说一下。”

韩再兴一脸后悔的样子说道:“我真的不是故意的。”

“那天我之所以没有避让救护车,也是因为一大早出门的时候,有一辆车挡住了我的车,我等了一个多小时,对方才过来把车挪开。”

“挪的时候,还对我阴阳怪气的,我们当场就吵了一架。”

“所以那天我才心里不平衡,想着别人都不让我,那我为什么要让别人。”

“根本就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。”

“............”

说着说着,语气开始变得哽咽。

金胜听完后也忍不住微微摇了摇头,也不知道是谁教他这么说的,真是个奇才。

这么说不就是承认了自己因为气愤,当时具有主观故意成分。

他是想把‘过失致人死亡’搞成‘故意杀人’吗?

金胜真是服了。

估计就连传说中的‘张益达’也干不出这样的事。

在眼下这个案件中,法官判决的时候,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、行为方式、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,来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
如果韩再兴的阻拦行为被认定为过失导致伤者死亡,道歉的同时积极赔偿,那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甚至缓刑也不是没有可能。

可现在,他竟然会说出‘别人不让,我也不让’这样的话,这不就是直接告诉法官,我当时知道是什么情况,但我就不让。

这算是自己给自己挖了一个坑。

所以说,在开庭的时候,有些话说出口,需要慎重。

要是觉得没把握或者不知道怎么说,要么庭前问问律师,要么就干脆闭嘴。

说的越多,错的越多。

就像现在,韩再兴还不如直接就说‘我真的不是故意的,我很后悔......’之类表示忏悔的话,法官还能从轻发落。

至于金胜所提的民事赔偿,大概率法院也只会支持一部分。

因为一开始的肇事车主已经赔了不少钱了。

虽然这个钱是保险公司出的。

这时候,东方明转头跟金胜对视了一眼。

眼神中的意思大家都懂。

等韩再兴说完后,主审法官接着问道:“被告人,除了这一点之外,你还有什么其它的异议吗?”

“没有了。”

听到这个回答后,主审法官看向了东方明。

“公诉人,你有什么需要问被告的吗?”

“没有”

韩再兴这都自己承认了,问不问已经没有太多意义了。

“被告人辩护律师,你有什么想问的吗?”

“有...有的。”

在金胜的视角里,对面这个年轻的辩护律师略显慌乱。

翻找了好几下,这才拿出了一张纸。

“你当时出门的时候发现车被挡住了,你是怎么做的?”

“我拨打了114通知对方挪车,可是等了十几分钟对方没有过来,我就登录了交管APP,使用了一键挪车功能,直到一个多小时后,对方才慢悠悠的来了。”

“好的,那么当时你们是不是发生了争吵?”

“是的,我埋怨了几句后,对方就直接开口骂我,我们就吵了起来。旁边有人看到,过来劝架后对方才开车走人。”

“你当时心里是不是很生气?”

“对,这件事明明就是对方的不对,为什么还能如此的理直气壮,我想不通。”

“所以,当你在行驶的时候,心里是带着一股怨气的,对吗?”

“对的。”

韩再兴的辩护律师这时候对着主审法院说道:“法官阁下,我没有问题了。”

金胜算是听出来了。

对方估计是想往情绪过激这一点来引导,让法官能够前期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印象,以便于后期的辩护。

有点东西啊!

这样来看的话,韩再兴刚才说的那一段话,是不是设计好的?

自己最近是不是膨胀了,犯了轻敌的错误。

金胜不动声色,接着看下去。

主审法官举起法槌敲了一下道:“法庭调查结束,下面进行举证质证,由公诉方出示证据。”

东方明拿出证据清单,开始说了起来。

“第一份是车祸现场的监控。”

“被告人当时驱车经过事发地时,放下车窗后停留了2分13秒。”

“期间一直都在观察车祸现场的情况。”

“第二份是救护车当时行驶时的车载视频。”

“被告人在长达20分钟的时间内,已经明确的听到了救护车鸣笛示警,却依旧没有做出任何的避让行为。”

“在视频第3分钟22秒、第7分钟45秒、第14分钟17秒,三个时间节点都有明显故意阻挡的行为。”

“甚至在救护车驾驶员明确喊话,车上有极度危重的病人需要及时得到救治的情况下,依旧没有避让。”

“期间喊话重复了三次。”

“第三份是道路沿途的天网监控视频。”

“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,被告人在听到救护车喊话时,一副毫不理会,甚至是露出了笑容的表情。”

“第四份证据,是曙光医院出具的死因报告。”

“报告中指出,是由于送医不及时,在前往医院的途中,伤者出现了气胸、休克等症状,造成体内大出血死亡。”

“第五份,是由当时负责急救的医护人员所出具的证人证言。”

“第六份,是被告人在接受交警询问时所做的笔录以及录像。”

“从中可以清晰的体现,被告人在得知了伤者因无法及时送医死亡后,丝毫没有任何的悔意。”

“完全一副无所谓的态度。”

“公诉方还有两名来自三甲医院的专家证人,以及当时驾驶救护车辆的驾驶员贺文定,均可以作为证人出庭。”

“公诉方证据出示完毕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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